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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在台北進行一項重要的會議,五位國際審查委員針對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進行審查。
這是根據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簡稱CRC),締約國每五年需提交一次有關各項權利落實情行之國家報告。
國際委員對於國家報告的審查‚不僅從國家所提的五年來的執行報告來評估,也透過兒少及民間非營利組織所提的替代報告中,經過書面及面對面的問題澄清‚讓委員交叉獲得執行現況的暸解。
在此次的國際委員在審查會中處處強調國家應重視兒少表意的重要性,而兒少的表意能力也需透過兒童權利教育養成。
除了兒少以外,相關利益者都是重要的對象‚包含學校教師‚除了接受訓練以外,必須真正落實尊重兒少尊嚴與意見的表達‚我們希望教師對兒童看不見的言語暴力、心理暴力能離開校園。而對於非正式教育人員(如父母、照顧者)或公務員以及兒少本身,對於兒童權利教育的訓練計畫,政府投入的資源則明顯不足。
因此我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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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好鄰居投入的「臺灣兒童權利指標研究計畫」初步發現,六都中僅有30%的受訪兒童知道什麼是兒童權利公約,並且有高達85 %的六都兒童在過去一年內沒有參加過有關兒童權利公約的教育活動。對於CRC的權利主體-兒童而言, 觀察我國目前中小學正式的教科書中對於CRC的內容太過簡化,建議每學期應至少有1節課是針對兒童的權利教育;可參考目前台灣好鄰居協會進班教學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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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教育也應該實踐在生活中,對於父母、照顧者教育,建議在各縣市設立兒童權利教育中心,並且可以鼓勵民間團體在的兒童權利教育的參與, 及鼓勵透過線上CRC學校的學習來擴大,可參考目前已有的好鄰居超人學校模式。
而國際委員也關心到國家與國際組織與他國在國際合作之角色,國家以結合醫療或國際性非營利組織的國際慈善人道援助之計畫及協助兒少福利團體與INGO合作辦理之國際合作案為主(國家報告#24、#25),計畫對於受惠國家之兒少與家庭提供重要的支持,然而本國兒少對於這些服務,僅能透過報導來了解。
我們建議國家應重視在協助兒少的國際合作中,落實兒少在國際交流知識與資訊的過程中受益:
- 例如2021年民間組織將在亞洲擁有最多兒童友善城市的國家之一的韓國經驗,介紹給台灣,若地方政府採行「聯合國兒童友善城市計畫」—以權利為本且體現CRC—的治理框架,對於兒童的生活將有深遠的影響力。
- 透過INGO合作促成兒少的交流與全球公民教育,如國際好鄰居(Good Neighbors International )已有包含台灣有9個亞洲國家的全球兒少網絡(Global Youth Network),讓兒少學習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 SDGs、並了解其他國家的處境,也可以如何實現這些目標的承諾。
在審查會中‚有國際委員提到有關兒權利監察的議題‚分享在他們國家的經驗‚有多位的兒童監察使(Ombudsman)‚以及上百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與目前台灣在監察院下的人權委員會運作差距仍大‚我們呼籲應設立獨立於監察院「外」的兒童權利監察倡導單位‚以發揮職權‚也可運用結合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方式共同來進行兒童權利監督。